一般职能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各级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

专门职能监督是指专门的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它包括行政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

《地方组织法》规定,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一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它们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执行法令和政策。

扩展资料:

一般职能监督主要表现为:

1、国务院对全国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和监督。它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2、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作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实行监督。《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厅、局、委员会,自治州、县、市、市辖区的局、科,这些工作部门除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外,还要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或者业务指导和监督。

4、对设在本辖区内不属于自已管理的国家机关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