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法》规定了“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的条文,在军转安置政策中同样有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的规定。据不完全统计,从1975年到2007年,时间跨度达34年,共有9份文件规定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其中,还有5份是层级效力最高的中央文件。
国发[1975]170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仍属国家干部……”
国发(1978)52号规定,“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仍属国家干部。”
中发[1985]17号规定,“妥善安置军队的转业干部和离休、退休干部。人民解放军的干部,是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宝贵财富。”
政联字(1980)6号规定,“改办的转业干部,均为国家干部。”
中办、国办,厅发(1983)26号规定,“复转干部均是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
中发(1998)7号规定,“中央认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办厅字(1998)8号规定,“军队干部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在离休、退休时限问题上应按党和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中发(2001)3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中发[2007]8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但是,政府官员解释说“《军官法》只适用于现役军官,不包括退役军官。
军转政策虽然规定了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但那是政策而不是法律。所以,坚持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