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包括下列3种情况:

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删除是指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有的一功能加以取消,既可以是取消其中的一项,也可以是其中的几项或者全部;修改是指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部分或者全部地进行改变,或者将原程序用别一种程序加以替代,改变其功能;增加是指通过增加磁记录等手段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添加其原本没有的功能。干扰则是通过一定手段如输入一个新的程序干扰原程序,以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转,行使其功能。

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是指固定存储中计算机内部随时可供提取、查阅、使用的数据,或者已经进入计算机正在进行加工、处理以及通过线路而由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传递过来的数据。所谓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是指通过输入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指令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的行为。

③、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所谓制作,是指创制、发明、设计、编造破坏性程序或者获悉技术制作破坏性程序的行为。所谓传播,则是指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含网络输入、输出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将已输入的破坏性程序软件加以派送、散发等的行为。

(“后果严重”,是一个综合考量,行为对社会关系造成破坏的性质是确定危害后果是否严重的主要参考标准之一。同时还要根据侵害对象、影响系统运行的程度、造成损失的大小、行为引起的所有危害性后果及其程度来综合认定。 如果是侵害的是涉及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基本可以认为产生了严重后果。这个应该不算经济案件,目前也没有明确的关于量刑的司法解释。总之就是要看具体行为。 到了检察院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从法律规层面,取保候审和缓刑并没有必然联系,但实际一般能取保候审的案件都比较轻,判缓刑的可能性很大,反之亦然。从你说的情况来看,不太乐观。你说的情况是高校,又是教务系统,又是成绩,又以此获利,后果显然为了商业利益侵入其他公司计算机系统窃取客户信息或造成破坏严重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