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参加表决的,可以视为弃权。表决权是股东享有的权利,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以弃权。如果是普通事项的,只需要过半数股东的表决权通过;如果是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的,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