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审限2个月,法院可以自行延长一个月,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经批准可以延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20天,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的,可以延长一个半月。二审:审限2个月,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经准可以延长2个月,最高法院的审限由最高法院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