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此遗嘱效力强,有备案,是立遗嘱人首选的遗嘱形式之一;

(2)自书遗嘱:即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自书写并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自书遗嘱在生活中最为常见;(3)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也需要遗嘱人本人签字确认,代书遗嘱需要有两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字,见证人同时可以作为代书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4)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

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