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代理。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