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就是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可以”但不是“有权”要求申请公布后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费用。因此,申请人获得的临时保护不是一种权利。其原因在于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时尚未进行实质审查,将来能否被授予专利权还不确定。如果将临时保护规定为申请人的一项权利,支付使用费就是实施者的义务。一旦将来该申请撤回或者被驳回,将损害实施者的利益。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