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后的工作流程:
立案前的初步审查,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查、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但不得限制被调查对象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1、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登记,并制作证据清单。
2、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3、迅速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4、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立即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办理移送手续。
6、经过审查,对于不构成犯罪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行政部门。
7、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公安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经过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并将不予立案决定书三日内送达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