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无论申请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仲裁申请书都应包含两者的基本情况。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写明当事人的上述基本情况,有助于仲裁员和仲裁参加人员审核、认定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便于仲裁机构与当事人进行联络。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仲裁请求是申请人想通过仲裁程序达到的目的,是仲裁活动中的重要内容,也是仲裁申请书中必须记明的法定事项。书写仲裁请求,应力求明确具体,切忌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只有这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能知晓申请人需要通过仲裁达到什么目的、实现什么权益,才能使仲裁活动有的放矢。对于请求内容不具体或不明确的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法受理。一般来说,仲裁申请书中所占篇幅最大的一部分内容往往是阐述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应当将争议的起因过程,争议是否经过调解及其结果如何,希望通过仲裁达到的目的,以及支持自己请求的法律依据等问题表述清楚。这样才能使受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明确其提起仲裁的事实依据和具体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进行依法审理和裁决。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因为争议已经发生,要查明事实真相,就必须借助相应的证据。证据与劳动争议有密切的联系,是认定劳动争议有关事实的依据,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在仲裁中,申请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是否合理,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存在,应当有证据加以证明,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试听材料等。申请人在提出证据的同时,应当提供证据的来源,以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实。如果所附证据属于证人证言,还需要将证人的姓名和住所或工作单位加以准确注明,以便于仲裁庭通知证人参加开庭等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