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情形,分别不同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然而在现实生活当中遇到的法律纠纷常常是夫妻双方关于这部分的出资或股权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他们的分歧重点在于:一、持股权一方坚决反对其配偶成为该公司的新股东,因为他担心对方会捣乱,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二、夫妻双方对于要分割的股权的价值的高低分歧巨大,持股权一方常常说自己公司亏损,股权不值钱,而非持股一方却坚持认为公司的股权价值极高。在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就不能够按照上述条款操作了。王主任认为在司法操作实践当中,如果夫妻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可以居中做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最后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报告来确定股权机制的分配。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