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公章是宋体,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

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十六条,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十七条,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扩展资料

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一条,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十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

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十八条,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