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发布文号:渝规审发[2004]35第一条为了保护重庆市知名企业字号所有人的名称权,防止他人冒用,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知名字号是指享有较高的商业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字号。第三条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负责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工作。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第四条知名字号的认定和保护应遵循自愿、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企业申报知名字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企业名称中冠以“重庆”或“重庆市”行政区划;(二)该企业字号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三)该企业字号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四)企业依法经营且业绩良好,连续三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享有较高的商业信誉。由于历史原因,该企业名称中未使用字号,但行政区划或地域简称与行业简称的组合特指该企业,并已被社会广泛公认,企业可将该简称组合视为字号。第六条本市的企业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申请认定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的,应当向重庆市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一)以行政区划名、地名或者其简称、俗称作字号的;(二)以他人注册商标作字号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三)以国家、国际或国家简称作字号的;(四)与他人拥有的世界、全国或全市知名企业字号相同的;(五)与他人拥有的世界、全国或全市驰名、著名商标相同的;(六)与世界、全国或全市闻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名胜古迹等名称相同的。第八条申请认定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应提交的文件、材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申请书》;(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使用该字号的起始时间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加盖企业公章的近三年年度资产负债表原件;(五)广告宣传费用投入的相关单据复印件或行业内商品(服务)市场占有率的证明材料;(六)其他有关文件、材料。第九条企业以其拥有的驰名商标或重庆市著名商标作为字号,申请认定重庆市知名字号时,可免于提交前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材料,但应提交驰名商标、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文件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