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中的自由民指的是:奴隶社会中除奴隶以外的居民的通称。包括奴隶主、高利贷者、大商人、独立经营的农民、小手工业者、小商人等。

根本特征是:享有公民权和财产权。

自由民可区分为上层和下层,即贵族和平民两部分。

奴隶主、高利贷者、宗教祭司等,构成自由民的上层即贵族。他们不仅拥有大量地产和其他财产,而且享受各种政治特权。他们不仅残酷剥削和压迫奴隶,而且也压迫和剥削各种小生产者和小商人,他们是奴隶社会的统治阶级。

自由民中一切不享有政治经济特权的居民构成自由民的下层即平民,主要包括个体经营的农民、小手工业者、小商人等。他们不同于奴隶,享有人身自由,他们一般都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并依靠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其中极少数比较富裕的也能占有和使用少量奴隶。但他们不能参加政权管理国家大事,在经济上受奴隶主、高利贷者、大商人的盘剥和压榨,不仅要给奴隶主国家缴纳各种苛捐杂税,还要服兵役和各种劳役,生活极不稳定,往往贫困破产沦为奴隶或无业游民。

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