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发布)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发布)第12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综上:法律不能代替情理、不能代替道德,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无义务承担成年子女大学期间的抚养费,但根据中国的历史传统、情理、道德,绝大多数父母还是承担了,哪怕父母很辛苦、很艰难,父母还是心甘情愿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