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免付抚养费”换取对方放弃探视权的协议是否有效探视权是父母的一项法定权利,当事人对权利的处置必须以不损害未成年人即被抚养人的利益为原则。本案中的当事人在离婚时与前夫约定“前夫免交抚养费,同时免除探视权。这样的协议损害了孩子的利益。前夫如果主张探视权,必将胜诉!因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的父母对其子女的抚养,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所关系的不是离婚双方,而是直接涉及到未成年孩子的切身利益。探视权的中止必须以法定程序由法院判决,不存在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的可能。咨询:离婚时,我与前夫田某闹得很僵。说实话,我从此再也不想见到田某,也不想让孩子有他这个姓田的爹,于是提出不要田某给孩子抚养费,也不要田某来看孩子。田某当时刚刚下岗没有工作,经济上比较困难,虽然心里并不乐意,但还是同意了我的意见,二人就此达成协议。离婚后女儿一直随我生活,由我独力抚养。田某不尽抚养的义务,也就很知趣地放弃了看望孩子的权利。两年过去了。其间田某又有了工作,经济状况大有好转。2003年10月里他提出了补交抚养费,同时行使探视权的要求。被我拒绝后他不死心,又托朋友从中说合,但我还是没有点头。听说田某最近要为这事跟我打官司了,我不知道那种以“免付抚养费”换取对方放弃探视权的协议是否有效。回复:田某真要跟你为你所述“协议”打官司的话,你是必败无疑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的父母对其子女的抚养,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所关系的不是离婚双方,而是直接涉及到未成年孩子的切身利益。所以,对这种权利义务的处置,必须以不损害未成年人即被抚养人的利益为原则。你与田某在离婚过程中就子女的抚养与探视问题进行协议,实际上是在代理子女进行一种民事活动。在这个民事活动中,你以“免付抚养费”为条件,换取田某的放弃探望权,这种行为损害了被代理人——即你们的子女——的切身利益,是违背了上述法律原则的,因之该协议被认定无效将是毫无疑问的。况且,从《婚姻法》中关于“由法院中止探望权”的规定看,探望权只能依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而不存在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的可能。中止行使探视权中止探视权行使的情形包括:1.探视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4.探视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5.其他。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