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紧密地交织在一起,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从而导致了违法行为的产生。行政违法的原因,与一定条件相结合和作用,也就产生了行政违法结果。当然某一具体的违法行为,其产生的原因及条件、它们的相互结合和作用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各不相同的。笔者认为,行政违法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一)行政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备行政领域的各项工作离不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支持,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尚处于逐步完备阶段。如:行政法律体系存在一些冲突和欠缺,以致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都存在很多违法情形。从立法角度看,我国的立法主体多元化,而且相互间的立法权限范围没有很清的界限,从而使立法呈现无序、混乱的状态。在行政立法领域表现更为突出: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互间存在着抵触和冲突,这种现象导致了行政机关具体实施行政行为时不知如何是好,出现了执法的选择性,这样最终必将导致行政行为违法。从法律效力的高低排序依次如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作为下级行政机关,既要依据法律规范来办事,同时它又必须遵从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和所属机关及行政首长的命令和决定,以致在执法的实际过程中出现了“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白头(一定范围内传阅的文件),白头不如口头”的不良状况。可想而知,如此“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自然是违法的。不仅如此,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行政法律规范内容已经明显滞后而与实际不相符、内容不明确;规章之间相互抵触等,以致行政机关在理解和执行上都存在困难而无所适从,增大了行政执法工作的难度,而易于产生行政违法行为。(二)“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法治观念不强虽然,我们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但是“人治”思想经过了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在人们的思想上打下了深刻的烙印,影响极深。解放后,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继续实行“人治”。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是行政命令、长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等现象。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只是采取一种简单的命令服从方式,这在客观上促成了行政首长和行政人员习惯于以政策、行政命令进行行政管理而忽视了行政行为的依法性,从而在人治行政、随意行政的惯性和习惯行为模式的作用下,行政机关极易自发地实施习惯性的行政违法行为。这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这种意识不仅有行政人员的个人意识,也含有行政机关的组织整体意识。因此,产生行政违法的“人治”行政属行为者的主观上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