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转让宅基地需要通过行政审批,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受让人应当是不具有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的配置数量上必须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