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申报主体应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2、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执业司法鉴定人担任。

3、有规范的鉴定机构名称,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五项以下(含五项)的,称“司法鉴定所”。六项以上的,称为“司法鉴定中心”。

4、有司法鉴定机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交)章程。

5、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6、有50万至1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资金数额的证明。

7、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

8、有100平方米以上适合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场所。

9、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认证认可计划)。

10、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鉴定机构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有3名以上本省户籍鉴定人),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人。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