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个角度来看,扭送恰恰符合强制措施的根本特征,也是为了实现强制措施的根本目的,因此,扭送实际上不可避免地具有强制措施的性质。也正是因为它具有强制措施的性质,《刑事诉讼法》才将其放在“强制措施”这一章予以规定。小编认为,扭送是强制措施。特别关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扭送来的人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该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一、扭送性质:1.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手段;2.扭送并非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学者认为扭送是一种刑事独立强制措施】。二、扭送适用对象范围:理论上认为扭送的对象是现行犯/准现行犯/有合理理由怀疑犯有重罪或脱离强制措施的嫌疑人。1.现行犯:指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不含预备犯】;2.通缉犯:指通缉在案的;3.越狱犯:指越狱逃跑的;4.追捕犯:指正在被追捕的。三、公检法对于扭送的处理:1.四项权力:a.接受权;a.讯问权;c.移送管辖权;d.采取紧急措施权。2.对于扭送来的人:a.都应当接受。b.应当立即讯问。c.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d.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①扭送应不得拥有国家机关紧急逮捕时的附带搜查权。②未赋予扭送时使用枪械器以暴制暴的权力。【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