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设计时有下列禁忌:

1.商标不能用地理名称。

2.商标所用外文要没有姓氏的含义。

3.不宜采用数字作为商标。

4.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等应避免有不好的含义。

5.商标不得使用有特殊意义的标志,如国旗、国徽等。

6.商标不能缺乏显著特征。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