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股权转让的特殊性股权是以公司的存续为前提的,即公司股权,它属于一种期待物权,指的是股权所有者(股东)在对公司进行出资后享有的期望获得某种经济利益或者进行其他便益行为的可能性。股权是一种具有复杂内容的权利,股权尽管以财产权为基本内容,但它又不同于所有权和债权,股权还包含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权等非财产权内容。以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为目的或者与此相关而享有的权利叫共益权,主要包括股东大会的召集权、表决权、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瑕疵的停止诉讼的提起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自益权则指股东行使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或者其他便益的权利,大致包括盈余分配请求权、依法转让出资的权利、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的权利、新股认购权、剩余资产分配请求权等。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该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股权转让泛指既已存在的股权从原股东持有转为他人持有的权利变动事实,包括继受取得的全部法律状态,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股权交易,指股东(转让人)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并由受让人支付对价的一种转让形式;二是股权赠与,即股东将其所有的股权无偿赠送给受赠人的一种转让形式;三是股权继承,即由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股权的一种转让形式;四是因法律的规定、法院的判决、政府的指令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民商法理论一般将前两种转让行为规定为依法律行为发生的转让,而将后两种转让规定为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转让。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出发,也可以将股权转让限定为股权交易这一种形式,而将股权交易以外的转让形式称为股权转移,狭义的股权转让正是指的股权交易这种形式。股权交易是典型的有偿法律行为,而股权转移则包括无偿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所规定的股权转让均是指狭义上的,即股权交易,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也正是股权交易意义上的股权转让。普通公司股权转让会导致股东及控股比例的变化或公司性质的变化,而涉外股权转让则会导致如下特殊后果:一是外方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合营企业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中方投资者,导致合营企业只剩中方投资者一个股东,二是股权变更导致外方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因此,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的审查,需要国家或者法律基于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尺度,对当事人间成立的协议的一种评价,并决定其效果,也就是说涉外股权转让必须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才生效。另外,涉外股权转让还涉及到税收、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复杂程度远高于单纯的国内股权转让,无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引发纠纷。二、涉外股权转让的立法现状我国规范涉外股权转让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第三章及第五章第二节分别具体规范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合同的成立、生效等法律规范,除了需遵守上述股权转让的一般法律规定外,涉外股权转让还应遵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的特殊规定。(1)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时,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外资企业法》第10条规定:“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