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当事人在国内有住所的,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送达;人民法院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外交途径送达、委托使领馆代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送达等方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八项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