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债是指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人是按照契约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债权是因私法而产生的权利,有别于因公法而产生的请求权,如税务机关要求债务人缴纳税款的请求权。因此这里的债权人的范围是有限制的。债权人主要有因契约产生的债权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人,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权人,因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权人。债权人对自身债权的关切,是构成其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起因。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必须是在债务人已不能清偿或不能继续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才能提出。因此债权人首先必须符合四个条件:1、债务人藉以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债权。因为只有合法债权才受法律保护。破产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受破产法这个特别法的调整。因此申请破产的债权自然是须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债权。2、债权必须是申请人的债权,而非他人债权。这点是毋庸置疑的。3、债权必须是已到期的债权。我国现在试行的企业破产法对此是有明确规定的。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有人认为,未到期或附条件的债权也应赋予其破产申请权,特别是在债务人的经济状况持续不景气已可能处于破产境地时,赋予未到期或附条件的债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这将有利于避免债权人损失的扩大。笔者认为不然,因为未到期或附条件的债权,在其未到期或所附条件未成就前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这种债权并不具有财产上的请求权。如果赋予其在未生效前就具有破产申请权,不符合我国立法精神,将会严重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4、债权必须是具有财产上的请求权的债权,而不是具有行为请求权的债权。因为破产申请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执行申请,即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使债权人的利益获的最大的满足。因此据以提出申请的债权必然是已经确认且无异议的债权。而具有行为请求权的债权并不是必然债权,它的确认还有待通过诉讼等程序来加以确认。再者,在实践中,是不是只要是债权人,不论其数额大小,有无财产担保等都能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呢?在西方有的国家,债权人要作为破产申请人,还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债权人的人数必须是多人。2、破产申请的债权总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或占债务人债务总额的一定比例。我国现在试行的企业破产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现状,企业破产的进度相对还是比较缓慢的,破产对大多数企业还是个不祥字眼,是不能够为大多数所接受的。因此,就有必要从立法上对破产的申请特别是债权人申请加以严格控制,防止破产申请的泛滥。从我国企业法人的现状来看,大多数企业的债权人虽然为数众多,但债权额相对集中在个别债权人手中,特别是各商业银行手中,且数额巨大。针对这种债权集中的状况,对申请债权人的人数在立法上加以规定缺乏现实意义。而对债权总额加以一定的限制则是可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这条规定也就是为了防止债权人破产申请权利的滥用,但是该规定在实践中的操作比较困难,实践中债务人往往是不可能如实地申报自己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的金额的。因为现实中,债权人在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时,是不可能也不必要知道债务人的所有负债情况的,即使是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也是不可能确切掌握被申请人的实际债务额的。因此,明文规定破产申请人的债权总额要占被申请人即债务人的债务总额的一定比例是不现实的。依笔者之见,我国的破产法中能否这样规定:“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破产的,其所持有的债权总额必须达到被申请人注册资产总额的50%以上。”这样规定是比较切合实际的,即便于法院的实际操作,避免小额债权人随便的使用破产申请权,维护立法的严肃性,又保护了债权的破产申请权,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关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能否具有破产申请权,这也是立法界讨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