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下劳动法允许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的要求,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进行额外工作(即加班),以及超过政党工作日进行工作(即加点)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相关知识:《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中规定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进行抢救的;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而不受限制,但是,在应按规定付加班费。在这些规定之外,不经过员工同意任意延长工作,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要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