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中单位缴费部分虽然会计入个人账户,但是暂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缴费部分中,对于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则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剩余部分则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