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一般类别有:

1、人的担保,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

2、物的担保,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作为债权人之债优先受偿的对象;

3、金钱担保,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