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中午,王林某、谢勇某二人赶到延安,通过电话向刘某谎称让他帮找个临时工作。次日,王林林与刘某见面。4月9日,得知妻子已与刘某取得联系,赵海某又联系上赵立某和高爱某二人,称去延安找到妻子和刘某后,将他们强行押回老家,赵立某和高爱某均表示同意。随后,赵海某雇了一辆面包车和赵立某、高爱某一同前往延安。众人见面后,王林某便将赵海某妻子和刘某骗出来,赵海某等人先将赵海某的妻子强行拉上车,然后又强行拉刘某上车。刘某当即反抗,遭到赵海某、赵立某殴打,并将刘某摁倒在车内,继续用拳头对其殴打,造成刘某轻微伤的后果。后来,赵海某、王林某等五人被警方抓获。法律解读:《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中,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不管是利用强制手段还是利用当事人恐惧心理对其进行拘禁或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也不管拘禁对象是自己妻子,还是他人,均构成犯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本案中,赵海某因与妻子发生感情纠纷,指使王林某、谢勇某、赵立某、高爱某对被害人进行非法拘禁,并实施殴打行为,致刘某轻微伤,上述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