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手续如下:

1、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1)销售、运输动物产品或者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三日提出检疫申请。

(2)销售、运输奶类动物、种畜及其精液、卵、胚胎、种畜卵,以及参加展览、表演、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3)相关的易感动物或易感动物产品导入区域无规定动物传染病,托运人应当除了报告检疫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装运要求,报告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货物3天前开始装运。

2、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出售、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正式兽医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书后,方可出境。

3、如果乳制品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进口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收发货人应当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和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请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进口。

4、进口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进口的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签发《跨省奶种动物进口检疫审批表》;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饲料场、养殖场进出口动物防疫情况证明;

(2)储存饲料场、养殖场的动物符合动物卫生标准的;

(3)出口乳品和种畜育种档案的有关记录应符合农业部的规定;

(4)供方出口的精液、胚胎、育种卵符合动物卫生标准。

5、货主凭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检疫。

扩展资料: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装卸前后,对动物运输工具、饲养器具、装载器具和动物产品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消毒,并对移出的寝具、粪便、污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本法19日和31日这些措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不少于500元人民币的罚款但不超过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