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刑诉法在遏制刑讯逼供方面实现了很多创新,很多方面与西方法治国家基本一致,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方面有重大进步。笔者认为,在以下几个方面仍需加强:(一)切实转变以人为本观念,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历史的发展告诉我们:社会变革,思想先行。意识形态往往引领着民众的前进方向,在社会任何领域要实现科学化的发展,思想理念的转变势在必行,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也不能脱离这个规律。刑讯逼供行为之所以发生,侦查人员之所以敢对犯罪嫌疑人用刑,不断实施残酷的讯问手段,其主要动因之一就是缺乏最基本的人权保障观念,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更不会引起足够的重视,直接将他们当作被讯问的客体来对待。在这种完全漠视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思维下,侦查人员自然敢于使用一切恶毒的侦查手段,敢于对犯罪嫌疑人使用一切残忍的讯问方法。在人权入宪和“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的今天,侦查人员必须洗刷过去陈旧的专政思维,摈弃对犯罪嫌疑人严刑拷打式的阶级斗争思想,将犯罪嫌疑人当作最基本的“人”来对待,在侦查讯问期间应该使用文明的方式进行讯问,多使用一些有人性的讯问方法,尊重其最基本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生存的权利。(二)牢固树立无罪推定及疑罪从无思想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下人人自由平等,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由此看出我国刑事诉讼已经树立了无罪推定的理念。同时我国新刑诉法第50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据此侦查人员不得暴力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有罪陈述。固有的有罪推定、权力至上的旧腐观念依然在一些司法人员思想中根深蒂固,这种陈旧的司法观念已经成为侵害人权、妨碍法治社会发展的绊脚石,必须彻底抛弃。正如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大法官所言:“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这段话恰恰是对坚持“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思想的最佳概括和行动指南。(三)强化实物证据作用,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实物证据通常是客观之物,也即不会说话的证据,虽然也会受到自然之影响,但是在有限的诉讼时限内,在没有人为因素介入的情况下,其外部特征、形状及内容等基本稳定,所包含的证据内容受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较小,因而客观性较强、可靠性更高,对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更高。通过“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一系列实物证据来巩固、强化和印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更具有说服力。强化实物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能有效消减侦查人员对口供的过度依赖心理,在心理动机上遏制利益驱动,彻底实现侦查模式的转型,减少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四)加大司法投入,实现侦查手段的现代化充足的物质条件和先进的侦查技术设备能提高案件侦破的准确度和效率,公安司法工作人员在充分的工作条件保障下,能够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工作的技术含量,可以使侦查机关的取证能力大幅提升,以往过分依赖口供的情况可以得到有效改观。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智能化的刑事犯罪也日趋增多,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案件侦破难度也越来越大。如果仍用老一套的模式破案,则难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加大对侦查环节的财政投入,运用现代化的侦查手段,可以有效预防刑讯逼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