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我国未设上限。但实践中各类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保证金数额幅度难以统一,但都应当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1、重罪高于轻罪原则

从相关刑法理论来说,重罪的社会危害性应明显大于轻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的刑罚制裁可以就比较重,司法机关对重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可能承担的风险也会随之加大。

2、高收益者高于低收益者原则

凡对有固定收益者决定取保候审适用保证金方式的,均应以其6个月实际收益总额上限,1个月实际收益总额为下限。

3、健康者高于体弱者原则

身体健康者在被取保候审过程中不履行新《刑诉法》第55条规定的保证义务的应承担的责任可能较之重病、怀孕、哺乳者等体弱者大,作为具有惩戒性的保证金的收取幅度也就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