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接到移送案件线索后,迅速抽调警力与国税部门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专案组民警通过对该公司账目进行仔细审查、研判,发现该毛发制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时发现王某持有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多个银行的个人账户,进一步调取其银行账单进行分析,发现受票方公司是以向王某的个人账户转账的方式,从而构成购买货物的假象,然后由王某的个人账户转账至王某某和阮某。通过研判分析,专案组确定王某某为主要犯罪嫌疑人,遂即围绕王某某展开侦查。由于王某虚构在安徽省太和县农户收购牛尾、牛毛的真实交易,涉及资金账户130余个,面对数量庞大、杂乱无章的资金账户,专案组民警多次赴安徽、广东、河南等地查询、调取账单,账单调回后又夜以继日梳理、整理账目,制作资金流向图,将各个银行账户间盘根错节、错综复杂的涉案资金制作成流向图和立体图形,从王某及王某某的主要账户着手,查找每一笔资金的走向,确定犯罪证据。专案组民警在查明犯罪证据后,立即组织人员赴安徽阜阳、太和等地抓捕涉案人员王某某、王某和阮某。老奸巨猾的王某和王某某自知罪行暴露,经常变换居住地,采取租房、以别人名义购房居住等方式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办案民警冷静思考,经过坚持不懈的多方摸排,获取有利线索,于2013年6月底,获悉王某某等人在安徽阜阳出现,专案组民警迅速出击,一举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王某、阮某抓获。经审查,王某某等三人交待,自2011年以来通过沙区某毛发制品企业,以收购牛尾、牛毛等农副产品的名义虚列收购产品,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以4%的“开票费”向涉及广东、安徽、河南等5省市的近20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18亿元,税款1900余万元,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法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