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公司解散的方式有:1、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会决定公司的解散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国有控股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等。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