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正当目的查阅权如何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二、如何认定股东查阅账簿目的的正当性1、落实保护股东合法权利的立法价值取向如何认定股东目的的正当性,在个案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如何解释“说明目的”这一法律规定。在法律解释方法上,既可以采用相对有利于公司的限制性解释,也可以采用相对有利于股东的扩张性解释。笔者的观点是,应当从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立法目的出发,即从保护股东的利益出发,在个案中尽可能地作出有利于股东的解释。当然,同时要考虑请求查阅与公司成本以及风险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