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土地统一管理体制的确立1986年3月,针对土地乱占滥用、耕地锐减的严峻形势,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指出:为了加强对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决定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同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土地管理法》,其中规定,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这样,城乡土地统一管理体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1986年8月,国家土地管理局正式成立,国务院规定了它的主要职责。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的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继续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强调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国家土地管理局必须坚持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原则,坚持资源和资产管理并重的原则,坚持建立土地市场、加强宏观调控的原则,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服务。1998年,国务院组建了国土资源部,实行陆地与海洋,土地与矿产的统一管理,从机构设置上实现了国土资源由多部门分别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转变。在事权上加强了国土资源机构的领导,确立了“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得国土资源部的同意”的双重领导体制。2003年底,我国决定实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体制,这意味着省级以下土地管理部门的官员将主要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管理,全国土地统一管理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二、我国土地管理体制的构架按照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相关国家机关的权力划分主要是:将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原地质矿产部的行政管理职能,原国家海洋局的海洋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原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以及原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化学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国土资源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施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国土资源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承担。将地下水资源和地籍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划出,分别划入水利部和国家测绘局职能范围。国土资源部与其直属事业单位的权力划分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察任务,土地、矿产、海洋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及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土地资源行政管理的职能是: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