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必须针对全体集团成员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裁决。如果代表人未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而随意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法院应认定其行为无效;集团诉讼的调解应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由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对全体集团成员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未经法院许可,也未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代表人自行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的,该行为无效。2、判决内容要相对概括。人民法院对于集团诉讼案件只就损害事实及侵权人所应负担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在确定侵权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只要指明侵权方应赔偿的标的物种类及赔偿财产在受害人之间分配的标准、计算方法等即可。如条件允许,也可以在判决书中写明人数众多方每个当事人应得的赔偿数额。此外,由于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不可能将他们的具体情况一一在判决书中列出,可以对一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写明诉讼代表人,其他当事人列入法律文书所附的名单中。3、判决书的送达方式。在集团诉讼中,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一一送达判决书即费时费力,也难以做到,人民法院除对诉讼代表人应将判决书送达本人外,对于其他当事人可以采取公告形式送达,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广播、电视等影响面广的媒体上播出。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其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当然首先是公司法,这里所讲的公司法,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去理解,一种是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也称狭义的公司法,仅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公司法典,如我国原公司法及新《公司法》。而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则泛指与公司相关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其他配套法律及行政法规等。人们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协调不了的争议和纠纷,而集团同样可以进行诉讼,诉讼流程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