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8年,山东宁津警方根据当事人报案以及有关伤情鉴定,将刘某列为上网逃犯。8月6日,费县公安局马庄派出所获悉刘某在费县马庄镇暂住的消息后,快速出击,将涉嫌非法行医的刘某抓获。2006年,时年30岁的刘某从医学院毕业后,获得了执业助理医师的资格证,尽管没有取得行医资格证,没有在山东宁津注册,可是爱好医学的他仍然跃跃欲试,在私下里开了家小诊所,为周围的群众看些头疼脑热的小毛病,收入不菲。看到开诊所有利可图,刘某又自学了中医按摩、针灸的手法,抱着边学习、边实践的想法,一边揣摩针灸技术,一边为病人治疗,因为收费低,态度好,刘某诊所的生意比较好。2006年9月23日,刘某在宁津县城某诊所内给刘某某治疗颈椎病时,致使刘某脊髓损伤,左侧肢体偏瘫。事发后,刘某知道自己针灸时出了意外,导致刘某某受伤,可是由于刘某某提供不出伤情鉴定,公安机关无法对刘某追究法律责任。后来,刘某就离开了宁津县,外出打工,并于2014年5月到山东费县马庄镇暂住,并且办理了暂住证。2014年7月,刘某某做出伤情鉴定后,并提交给了山东宁津县警方,宁津警方将刘某列为上网逃犯。2014年8月6日,费县公安局马庄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刘某某为上网逃犯后,快速出击,将刘某抓获。经过审讯,刘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已被移交宁津警方。【相关法规】第五十七条[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温馨提示:患者就诊一定要到正规医院就诊并接受治疗,不要到没有行医资格的小诊所就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