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证据;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的证据;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的证据;

(4)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证据;

(5)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证据;

(6)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

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