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近接待了一例法律咨询,李先生称父亲在五年前曾出借给其好友马某40万元借款,马某当时打了借条,但对还款期限、利率等都未做约定,之后,马某陆续还款20余万,李先生的父亲身故时尚欠10万元。李先生想知道如此民间“借条”何以维权。笔者认为,为了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借条”必须具备以下条款:首先,还款期限。出借行为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才受法律保护,而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以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还款期限应当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还款期限届满后2年内向其主张债权。其次,借款利率。依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实践中,若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借款人又不承认双方约定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再次,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作为附件。实践中,若出借人无法确定对方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法院对此很难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