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来证据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常见的传来证据有:物证的复制品,文件的副本、影印件、抄件,非亲自感受案件事实的证人所作的证言。传来的证言必须是有确切来源和根据,没有确切来源的道听途说,不是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确定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如果案内只有传来证据而没有原始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抄的证据是原始证据,也即是案件的第一手材料。在刑事诉讼中,诸如作为物证的原物,作为书证的原件,证人目睹有关犯罪案件事实所作的证言等,一般都属于原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如合同纠纷中的书面合同,订货合同中的样品,对案件事实亲自耳闻目睹的证人作的证言等。在行政诉讼中,亲眼目睹违法活动的证人证言,当事人对自己违法行为的的陈述,物证的原物,书证的原件,现场检查笔录、罚没款收据,扣押物品清单等,都是原始证据。由于这种证据直接从案件事实发生中产生的,即来源原始出处的证据,因此,一般来说,这种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较大,对案件的证明作用也比较强。关于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传来证据的交错关系原始证据不等于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也不等同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里面既有可能有直接证据,也有可能存在间接证据;传来证据里面也既有可能存在直接证据,也有可能存在间接证据。比如亲眼目睹抢劫过程的证人甲证明曾目睹犯罪嫌疑人乙持刀抢劫丙,证人甲在法庭上所作的证言即是原始证据,又是直接证据;证人甲在法庭上作证说曾看见乙在案发当日满身是血迹的从被害人家里走出来,这里甲的证言既是原始证据,又是间接证据。而如果丙在法庭上作证说甲曾经告诉他说曾看见乙在案发当日满身是血迹的从被害人家里走出来,如果是为了证明乙是否是作案人,则既是传来证据,又是间接证据。这种情况证明力是比较低的,但并非绝对不可采信。因此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不同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无论是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还是在行政诉讼中,有些证据既属于直接证据,也属于原始证据。例如,民事诉讼中的直接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具有某种财产关系的书面合同原本,既是直接证据,也是原始证据。因为直接证据都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原始证据是来源于客观世界的第一手材料,所以,同间接证据、传来证据等证据相比,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或某一方面事实,因此,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确定案件性质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应首先取得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但也不能忽视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作用。对于行政执法案件来讲,应首先重视取得原始证据中的直接证据,以充分保证行政执法的效率。这不但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一般来讲,行政执法案件比较简单,主要证据的隐蔽性不强,应当也可以直奔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