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02年底,全国共有电视台360家,广播电视台1300家。电视节目套数2058套,电视人口覆盖率达到94.54%。我国现有卫星广播接收站约18.9万座,卫星系统传输中央、地方电视节目和教育节目共47套。广播电视系统拥有国家光缆干线网3.9万公里,省级光缆干线网超过11万公里,市级以下光缆传输网超过30万公里,连通2000多个县级网,1000多个企业网,3000多个社区,全国光缆总长度超过300万公里,有线电视用户高达1亿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的作品是否属于侵权?1,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2,应支付商定的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1,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2,应支付划定的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1,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2,应支付划定的报酬。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详细办法应按国务院划定执行。广播电台播放他人的片子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片子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1,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2,支付报酬;3,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侵权行为。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保护期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划定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十仲春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