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其所有权的确定,各国立法主要采取三种方式:(1)由发现者取得所有权;或在他人土地内发现埋藏物的,其所有权的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人。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即采此规定。(2)归发现地点的土地或动产所有人所有,发现人有请求相当报酬的权利,瑞士民法典即作此规定。(3)归国家所有,国家对发现者给予奖励。中国和前苏联均采此规定。发现埋藏物是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为发现人。乌木是否属于埋藏物乌木属于埋藏物,《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最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值钱,乌木是做棺材的最好材料之一,千年不烂,剩下的你懂的……据成都商报报道:四川彭州市民吴高亮今年春节在河道中发现一根乌木,在挖掘过程中被镇政府制止,之后由政府人员挖掘,共挖出七根乌木,最长一根达34米。彭州政府将乌木收归国有,给予发现人吴高亮奖励7万元。一次性在河道里挖出七根巨大乌木应属罕见,很难判断这些乌木是天然倒埋还是有人埋藏,但是有一点可以推断的,就是这些乌木已经埋藏了“成千上万”年。如果是有人埋藏的,应当埋藏物、隐藏物按《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处理,寻找主人,没有主人的,归国家所有。显而易见,即使有人埋藏的,但距今已经“成千上万”年,肯定找不到主人。因此,七根乌木归国有无疑。如乌木是自然倒埋的,那要看河道归谁所有。这种俗称“金丝楠木”的乌木应该不长在河道,而应该长在森林里。乌木经过沧海桑田而倒埋在水里,实为森林属物。但是,不论是森林还是河道,根据《宪法》,都归国家所有(集体森林除外)。故而,乌木属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