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工的招收、招聘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第七章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八章劳动争议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管理,调整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第三条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主管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作,进行劳动监督检查。第二章职工的招收、招聘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本着公开、公平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地点、条件、数量和方式,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时,应当首先招用中国境内的中方人员,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等有关手续。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外国人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按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招用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八条在职职工被外商投资企业招聘的,应当与原单位办理明确劳动关系的手续。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十条中方企业全部与外商合资、合作组建外商投资企业时,所需的中方职工应先从原中方企业职工中考核录用,不录用的职工,由原企业妥善安排。中方企业部分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职工,应由中方企业明确其劳动关系。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建立中方职工《劳动手册》制度,记录职工的工龄、工资及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与支付情况。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当地劳动、统计行政部门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关联法规: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