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她只能把自己婚前的一套住房卖掉用来还债,还完债后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2016年初成功办理了离婚,可是白白搭进了自己的一套房产。李女士怎么也想不明白,明明是前夫欠下的债务,自己也毫不知情,为何还要替他还债?实际上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依据了一条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主要内容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第19条第3款的内容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翻译过来的意思就是说,夫妻双方婚后实行财产AA制,并且借钱的第三方知道夫妻AA制,只有这种情况下个人所欠的负债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过这么看来这条补充并无实质意义,因为外人很难知道你们夫妻之间如何约定财产和债务的分配,就算知道,也不会在借钱的时候提及AA制协议,因为这样反而会增加他日后追偿债务的难度。这么一来,婚内老公(老婆)背着自己在外面借钱,就算你不知情,也会因为是婚内债务而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人,他(她)欠的债你也要一起还。“24条”是什么来头?要说这“24条”也是为了解决婚姻债务问题而诞生的。2003年制定《婚姻法解释(二)》的时候,考虑过一个情况。有的夫妻联合起来对付债权人,怎么讲呢?打个比方,小明小丽是夫妻,小明向小强借了20万,为了不还债他跟小丽办理了离婚,把所有财产都转移到小丽那里,这样小强就拿小明没办法了。这种现象在沿海欠发达地区比较常见,因为这种情况要不回钱的债主大有人在。于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就诞生了,就算小明小丽离婚了,因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小丽仍然有义务还债,债主的权益得到了保护。“24条”解决了旧问题,又产生新问题《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诞生后,遏制住夫妻联合对付债权人的问题,却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在夫妻关系不和的情况下,有夫妻一方联合债权人对付另一方,比如小明和小强提前商量好,小强声称借给小明10万块钱,但是小明无力偿还,于是小强就要求小丽来偿还,即使是在小丽不知情的情况下借的钱,小强也有权利要求她还钱。这样夫妻一方就会莫名背负巨额债务,有的甚至搭进去自己的个人财产,就像开头提到的网友李女士。法律规定只有三种情况可以不用承担债务责任1.李女士能证明债主和其丈夫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李女士夫妻实行AA制,且债主知道3.李女士能证明丈夫借的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都将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说到这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属于共同债务呢?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本来是为了解决问题出台的法律,这下旧问题解决了,又产生了新问题。像上面的李女士一样的女性受害者越来越多,很多人都呼吁废除“24条”,但是想要废除一项法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现在唯一能做的是了解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负债后怎么解决?在现行法律制度下,遇到被负债的问题该怎么解决呢?1.让债权人举证借贷的合法性像李女士的遭遇一样,很多所谓的债务关系本身就是不存在的,而是夫妻一方为了离婚时多分财产而自导自演的追债大戏。这个时候被负债的一方(李女士)就要充分行使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努力寻找债务关系的疑点,证实是虚假债务关系,依据《婚姻法》47条,以对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2.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若不能证明是虚假债务,就要证明有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包括用于投资经营、有无用于子女教育等等,这就需要提供搜集共同生活期间的大额开支证据,但想证明借来的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不容易。3.签订财产协议“24条”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口子可以突破: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就是上面提到的两种情况。做好财产保全,防患于未然仅仅有婚前约定也并不能保证万无一失,受害人要各种举证,如果夫妻一方是恶意举债,举证是相当困难的。所以避免成为被害人的另一种方法就是做好长远打算,进行财产保全,主要就是购买保险、信托。先说说这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与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根据法律,只有寿险可以“避税避债”,人寿险属于人的生命资产无需缴税,并且受益人的权利大于债务权利,追债的没有权利让“被害人”用保险金抵债。不过不同地区的法律会有差异,比如浙江省高院发出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对执行人拥有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通知》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的传统型保险、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年金保险、或其他具有较高现金价值的保险都属于法院执行范围。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处置被执行人的保险产品。这样一来通过保险来避债的方法不一定是万能的。然后就是信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8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所以追债的不能要求“欠债”的用信托抵债。对于普通家庭来说,信托的门槛相对较高,比较适合财富水平高的人群,普通人更适合保险规划的方法。不管怎么样,还是在结婚前就要看对人,一旦遇到“被负债”的情况,受害一方需要努力举证、提出质疑尽最大可能少承担或者不承担债务。虽然夫妻双方在婚前对财产债务进行约定也是保护双方利益的一种方法,但是以中国传统习惯,能这样做的夫妻并不多。希望各位不要因为债务问题影响夫妻和睦,也希望国家尽快完善这“24条”,尽最大可能保护无辜的“负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