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犯罪构成有:

1、侵害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等;

4、主观上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