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在解除本劳动合同后的有关经济补偿和工作交接等事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有的约定处理。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为____年,乙方在与甲方解除本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______元人民币。本协议书经甲方与乙方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