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伤人责任怎么认定

(一)须为饲养的动物。饲养的动物是相对于野生动物而言的,指被人所占有、控制并喂养的动物。不包括微生物(细菌、病毒),因微生物致人损害的,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二)须因饲养的动物独立加害造成他人损害,换言之,“动物危险实现”。所谓动物“独立加害”,指动物自主或者在外界刺激下基于其本能而不是在人的有意识的强制或者驱使下实施自身动作,从而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三)须给他人的财产、人身造成损害。动物致人损害的形态可分为:

1、动物致人损害的独立动作多为积极动作,如牛抵人,马-踢人等;但在某些具有造成损害的特别危险情况下,动物的消极动作也可构成动物致人损害,如牛卧于铁轨导致火车出轨。

2、动物致人损害,既可以是直接加害于他人;也包括动物的动作间接致人损害,如马受惊后撞翻路旁的车辆,因车辆翻到而致人损害。

3、动物致人损害除包含积极的人身、财产损害外,还包括动物造成妨害状态,如恶狗当道,阻吓未成人致无法通行。受到妨害者自可请求排除妨害,因此受有损失的(如因绕道多支出的费用),有权请求赔偿。

动物致人伤害的索赔方式

1、双方协商。动物致人伤害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和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对协议自愿履行后,受害人索赔权利得以实现。

2、请求有关部门调解。双方可以选择在律师、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居民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主持下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受害人权利得以实现。

3、民事诉讼。双方达成不了协议或协议后对方不履行,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