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些现象,教育部表示对此高度重视,已责成地方有关部门立即启动调查,尽快查清事实真相。据悉,涉事幼儿园在今年4月还曾流出老师虐童视频。教育部已部署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专项督查,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对此类事件一定要引以为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规范办园行为,切实加大监管督查力度。教育部强调,要按照《未成年保护法》《教师法》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有关要求,对一切存在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的幼儿园和教职工必须进行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切实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多名幼儿家长反映北京朝阳区管庄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老师对学生扎针、喂药片,且身上有针眼。对此,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工作人员11月23日透露,目前,已成立工作组进驻幼儿园调查。警方也已经介入调查。(此前报道:扎针?喂药?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被曝虐童,警方已介入调查)据北京青年报官方微博11月23日17点20分发布消息,23日下午,朝阳区教委一工作人员回应称,目前教室内监控视频已被警方调走,班上3名涉事教师暂时停职,改由其他老师替换。此前有家长称,希望调看教室内监控视频被拒。工商资料显示,这家北京朝阳区管庄红黄蓝幼儿园成立于2011年4月,注册资本1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永某。陈永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还有湖南红黄蓝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红黄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常州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这些公司背后均指向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区管庄红黄蓝幼儿园也隶属于该公司旗下。根据红黄蓝教育官方网站消息,红黄蓝教育(RYBEducation)成立于1998年,今年9月27日,红黄蓝(NYSE:RYB)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中国第一家独立上市的学前教育企业。目前,红黄蓝的市值为7.66亿美元。虽然成功在纽交所敲钟,但红黄蓝教育旗下的幼儿园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类似的虐待幼童的事件。今年4月,网络上流传出一段幼儿园老师推搡、踢打孩子的视频,据报道,网上的一段视频显示,一排孩子正在休息,一名老师抓着其中一个小女孩的胳膊提起后猛地放下,小孩后仰躺在床铺上。另一段视频显示,孩子们在上课时一老师突然走到其中一名孩子身后,用脚踢孩子后背。报道称,该视频的涉事幼儿园为红黄蓝幼儿园大红门分园。根据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当时发布的声明,该公司“已在第一时间成立应急小组,跟踪事态发展,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彻查此事。对于涉事教师要求立即停止工作配合调查”。红黄蓝教育在该份声明中几次致歉,并称,“对于此次大红门村办委托管理幼儿园暴露出的管理问题,我们一定深刻反思,认真整改,依法处理。”法律处罚1、幼师虐待幼儿违法。2、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教师虐待儿童将受到刑法的惩处。3、《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将原刑法中界定虐待罪的主体是家庭成员扩展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修正案还强化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职责,“针对单位犯罪的,不仅要判处罚金,而且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4、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合虐童案的是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另《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一、虐童罪”问题上,法律首次将老师列入犯罪主体范围就在虐童事件不断曝光之际,法律明确将监护或看护人员虐待儿童的行为入罪,为司法机关今后处理相关情形提供了准绳,也积极回应了公众越来越强烈的保护儿童呼声。2015年8月29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今年11月1日即将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在有关“虐童罪”问题上,首次突破家庭成员,将幼儿园、学校老师、保姆等负有监护未成年人职责的人和单位列为虐待罪犯罪主体范围。“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是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罪刑单位的设置,无疑为虐童行为划定了更为严厉的红线,使处治虐童事件多了一种最严的选择。近年来,教师等群体对儿童实施伤害的案件层出不穷,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缺乏相应的法律予以制裁。过去虐待罪的主体为家庭成员,而教师等人员不符合虐待罪的主体条件。因为虐童罪主体的范围较小,监护或看护人员同样甚至更为严重的虐待行为,始终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这样不仅难以遏制类似行为的一再发生,让部分人格扭曲、行为不当的教师得不到及时纠正,也让公众对教育机构的信任遭遇危机。一句话,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看护人员因为法律的疏漏而未被追究责任,最后造成的是各方共输的结果。二、进一步分析《刑法修正案(九)》的影响过去对虐童案件的问责通常停留在师德层面,然而,道德的约束毕竟是软性的,对教师的震慑作用有限,道德谴责和舆论声讨也容易将负面效应扩大化,将个案上升为整体,在不经意间给整个教师群体贴上了负面标签。在传统的“师德”自律之外,对虐童行为的惩处呼唤更强而有效的他律。即将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明确,教师如果对未成年学生采取为法律所不许的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后果,将受到法律制裁。肩负教书育人神圣职责的教师,切不可再心存侥幸,寄希望用“情急之下”等理由,为自己开脱。而且这一法案规定了在受虐待儿童无力自诉的情况下,国家机关不会袖手旁观,公权力将直接出面维护作为弱者的学生的权利。如果仍有教师希望借儿童说不清楚来逃避被追责,很有可能聪明反被聪明误。刑法将教师虐待儿童入罪,不但保护了未成年人,同时也保护了教师本身。因为法律要求以事实为依据,无论儿童的诉说、家长的投诉,还是检察机关的起诉,都必须有确凿无疑的证据支持,不会随便陷无辜教师于有口难辩的困境。过去因为法律存在疏漏,公众怀疑不断,教师和学校难以自诉清白,迫于舆论压力最后造成某种“疑罪从有”的客观结果,今后肯定会大大减少。如此,无论对教师、学校乃至整个教育界都是一件好事。三、还有哪些法律提及虐童行为事实上,现行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于虐童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如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规定了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师法还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遇到事情想要通过法律来解决的话,应该要找个专业人士来帮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