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扩展资料:

1、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的办法,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从2018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50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一5000元。

2、工资薪金附加减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的普遍适用的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5000元。

但是,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税法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每月再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