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 一、实施机关 林业局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2条 三、条件 (一)申请条件 经营利用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经营场所、经营种类、来源、年经营数量、年销售额等。 2.《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原、复印件或提交所经营野生动物的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3.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复印件和1寸照片6张; 4.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四、程序 1.审核材料,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告知理由; 2.现场查验; 3.签证。 4.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上报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审批。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六、期限 20日(行政许可法42条)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成交额6%。 2.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成交额4%。 3.利用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在国外表演、展览:纯收入50%。 4.利用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生产中成药、保健品的:销售额1%-2%。 5.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一般保护动物:(1)动物及其产品:成交额4%;(2)、生产中成药、保健品的:销售额1%;(3)、科学研究的:成交额2%。 (二)收费依据 1. 林业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72号; 2.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 3.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